1、 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必须以人民币计价。
2、 国内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和服务交易的结算,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3、 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银行做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4、 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及劳务。
5、 作为一种有银行信用作为付款担保的结算工具国内信用证一方面保障受益人能够如约回笼货款,凭借国内信用证和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受益人便可从银行提取款项,银行不得拒付;另一方面,保障购货方能够收到符合条件的商品,避免了交易风险。
6、 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放款、押汇、议付为申请人和受益人提供了方便的融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