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背对背信用证与原证是两个独立的信用证,同时并存。
2、 开立背对背信用证的银行就是该证的开证行,一经开立,该行就要承担开证行责任。
3、 背对背信用证隔断了进口商和实际供货商的信息。
4、 当中间商得到的是不可转让的信用证时,可采取背对背信用证的方式。
5、 供货方不接受转让信用证时,可采取背对背信用证的方式。
背对背信用证是指在“三方贸易”的过程中,中间商收到最终购货方开立的以自己为受益人的信用证(ORIGINAL L/C,下简称“母证”)后,以母证为保证,向本行申请开出以实际供货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BACK TO BACK L/C, 下简称“子证”)。
贸易中间商和采购代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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