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询证函回函业务
银行函证回函业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在获取被审计单位授权后,直接向我行发出询证函,我行针对所收到的询证函,查询、核对相关信息并直接回函的过程。
我行函证回函业务实行“区域集中受理,总行集中处理”的模式,来函支持纸质函证或数字函证形式,已接入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函证平台(以下简称“银协函证平台”)的发函机构,建议优先选择数字函证发函。
我行具体受理部门、联系方式以及数字函证业务涉及的联行号清单详见附件1《厦门国际银行业务受理机构信息表》。
(一)办理流程
由单位客户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通过银协函证平台向我行发送数字询证函,我行对询证函所载事项进行核实,并根据公示的服务价格收取相关费用后,通过银协函证平台回函。
(二)受理要求
1.客户需在我行开通企业网银,并签约电子询证功能(该功能可在企业网银自行启用或在账户开户行柜台申请开通);同时,客户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需已接入银协函证平台,方可向我行发送数字询证函。
签约电子询证功能操作详见附件2《厦门国际银行数字函证企业网银端操作手册》。
2.我行可受理的数字函证类型包括:《银行询证函(格式一)》、《银行询证函(格式二)》、《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其中,数字函证不限询证最早日期,任一函证基准日均可受理。
3.客户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发送数字函证后,客户需及时通过企业网银对该笔函证进行授权(操作详见附件2),授权通过后,我行将在授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回函,并从客户企业网银授权时指定的扣费账户扣收函证费用。
特殊情况下,若回函时间需超过10个工作日的,我行将在超期前及时联系会计师事务所说明情况。为便于业务沟通交流,请会计师事务所在发送数字函证时,同步预留相关联系人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发送数字函证5个工作日内,客户未予网银授权的,我行将更新函证状态为“104上送授权催办”,请会计师事务所提醒客户尽快完成授权;客户在函证发出10个工作日内未授权的,我行将更新函证状态为“1012更新为授权超期”,并予以退函处理。
4.我行将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填写的“授权企业网银账户”开户网点所属分行相关业务进行回函。例如,客户在我行泉州分行晋江支行的账户已开通企业网银和电子询证功能,“授权企业网银账户开户联行号”填写“781397200015”,函证范围即为客户在我行泉州分行及下辖各支行办理的对应业务信息。我行回函时,将加盖对应受理分行的回函专用章。
5.我行将回函文件上传至银协函证平台后,会计师事务所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下载,因超期无法下载的,我行不另行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应重新发送函证申请。
6.询证函填写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等部门最新规范准确填写询证函,其中,使用《银行询证函(格式一)》的,各栏位均不得留白(包括“备注”栏位),若存在留白内容的,我行将予以退函处理;对于无需函证的栏位,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该栏位用斜线划掉,对前述斜线划掉内容,我行不对其核实并反馈,其余未斜线划掉内容我行将逐一核实并反馈。
(2)对于《银行询证函(格式一)》和《银行询证函(格式二)》,仅“3-期间内注销的账户”,“函证项起始日期”“函证项截止日期”可录入一个时间段;其他询证项,“函证项起始日期”“函证项截止日期”应为同一天,即一个函证基准日;对于填写非同一天的,我行将以“函证项截止日期”作为函证基准日进行回函。对于《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若“函证项起始日期”、“函证项截止日期”,录入一个时间段的,我行将以此作为函证区间核查并回函;若填写为同一天的,我行将以验资户开户日至函证项截止日期为询证区间核查并回函。
(一)办理流程
由单位客户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向我行集中受理部门提交纸质询证函,我行对询证函所载事项进行核实,并根据公示的服务价格收取相关费用后,按询证函所载回函方式处理。
(二)受理要求
1.询证函格式应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等监管部门最新要求,并加盖客户在我行的预留印鉴,对于询证函多页的还须加盖骑缝章。对于同时函证同一被审计单位多个账户的,且各账户在我行预留的印鉴不同的,可仅加盖其中用于扣划回函服务费的账户预留印鉴。
2.对于被审计单位是我行单位客户的,询证函应寄往附件1《厦门国际银行业务受理机构信息表》列示的对应受理机构,抬头应列示到具体的分支机构名称,不得仅列示“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抬头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询证函,我行将予以退函。我行将根据询证函抬头所列示的机构,查询客户在该机构办理的业务信息并据此回函,回函加盖对应受理机构的回函专用章,以及具体受理部门经办签章。
3.对于被审计单位是我行同业客户的,询证函寄往总行运营管理部时,若仅需询证该客户与我行总行的业务,抬头应列示为“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若需询证该客户在我行全行的业务,抬头应列示为“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若会计师事务所想单独向我行某分支机构询证该同业客户的业务,则需按照上述第2点要求操作。
4.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等部门最新规范填写询证函,《银行询证函(格式一)》不应留白(包括“备注”栏位),存在留白内容的,我行将予以退函处理;对于无需函证的项目或具体栏位,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该项目的表格或具体栏位用斜线划掉,对前述斜线划掉内容,我行不对其核实并反馈,其余未斜线划掉内容我行将逐一核实反馈。
5.我行将自收到符合规定的函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回函。特殊情况下,若回函时间需超过10个工作日的,我行将在超期前及时联系会计师事务所说明情况。为便于业务沟通交流,请会计师事务所在询证函上预留相关联系人信息。
6.跟函办理所需资料及手续:
询证函采用跟函方式的(即注册会计师独自或在被审计单位员工的陪伴下亲自将询证函送至我行,在我行核对并确认回函后,亲自带回询证函的方式),询证函中应载明接收回函件的具体会计师事务所函证经办人(包括姓名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并向我行出具已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询证函回函接收介绍信》(可参照附件3模板)、函证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复印件。
函证业务收费标准及优惠政策按照我行官方网站公示的《厦门国际银行服务价格目录(市场调节价)》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客户不支付或拖欠回函服务费用,经沟通仍拒绝配合的,原则上我行将予以退函处理。
我行电子回函专用章支持在线校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我行官方网站“导航栏-防伪验印”或微信公众号“享金融-在线验印”查验函证上所加盖印章的真实性。
1.业务咨询或对回函内容真实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与我行集中受理机构沟通联系(工作日9:00-17:30)。
2.业务投诉及建议可致电我行客服热线:956085(每日8:30-20:00)。
附件1:《厦门国际银行业务受理机构信息表》点击下载
附件2:《厦门国际银行数字函证企业网银端操作手册》点击下载
附件3:《询证函回函接收介绍信》(模板)点击下载